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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后发现是“凶宅” 买受人如何维权?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 2017-08-16 63 次浏览


2013年3月初谢某有意购买刘某出售的二手房一套。经协商,315日双方签订了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合同中约定:刘某将位于XX区某小区的203号房出售给谢某,房屋总价款为86万元,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。   

后谢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,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,随后谢某搬进此房居住,不久,谢某听到邻居对其居住房屋议论纷纷。经打听得知,早在一年多前,刘某的妻子在203号房屋内自杀。 

谢某知道此情况后,多次给刘某打电话,质问:“当初为什么没有告知房屋内有人自杀?如果你说了,我是绝对不会买你房子的!”刘某很强硬:“房子是你自愿买的,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,死人又不影响住,你现在想反悔不可能!”再后来刘某就一直不接电话。多次协商无果,谢某起诉至法院。 

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,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,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愿意购买房屋的重大事实,则很有可能最终会因欺诈而致使合同被依法撤销。本案便是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件。

本案中,谢某在购买房屋时,作为一名外地人,其并不知道此前房屋内是否发生过自杀的情况。况且这一情况仅通过看房是无法看出来的,同时,作为出卖人刘某未告知谢某屋内有人自杀的事实。

由此可见,在房屋交易过程中,刘某故意向买受人隐瞒了其妻子在屋内自杀的事实,其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。而这一事实将直接影响买受人作出是否购买此套房屋的判断。谢某在决定购买房屋时对这一情况并不了解,因而其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判断,误将此房作为正常房屋来对待。因此,谢某可以行使撤销权。 

一、     依法撤销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315日签订的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。 

二、    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86万元购房款全部退还原告,原告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七日内将房屋退还给被告刘某。 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” 

第五十四条:“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。” 

作为购房者,在买房时一定要慎重,如果条件允许的话,建议最好可以走访一下周围的邻居,对欲购买的房屋的真实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,以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出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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